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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辦機關、團體活動參考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12009191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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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機關、團體辦理活動之
    列名、核頒獎狀、函轉公文或公告及核予公假核辦依據,特訂本參考
    原則。
二、本局參與機關、團體辦理活動,其列名原則如下:
   (一)本局列名為指導單位:
      1.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指導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內容或方針,經專案簽
        報核准者。
   (二)本局列名為主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自行規劃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3.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三)本局列名為合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主動邀請共同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受邀共同辦理者
        。
      4.經簽准提供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場地或補助經費者。
   (四)本局列名為協辦單位:
      1.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經簽報核准。
      2.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三、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及合辦單位者,得頒發本局獎狀予獲獎者及指導
    者;本局列名主辦及合辦單位者,工作人員僅得以敘獎方式提報。
四、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者,得協助辦理活動單位函轉
    公文或公告。
五、本原則奉核可後施行,增補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