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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金融機構存款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劃一查調金融機構提供存款資料合法運用,避免人為疏失、舞弊、
    洩露等不當使用,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

三、查調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及各分局。

四、協辦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政風室、資訊科。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經授權得查調存款資料人員。
(二)查核人員:為該查調人員之股長,無股別者為單位主管。
(三)稽核人員:存款資料查調作業抽核之人員。


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單位對於存款資料之查調,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
(二)查調人員之查調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申請、註銷,應經單位主管
      核准後,始得辦理查調作業。
(三)資訊科負責查調權限、帳號及密碼之設定、配賦等作業。
(四)查調人員查調存款資料時,應按查調鍵項、日期時間、原因列印
      查調申請清單一式兩份陳核至股長,無股別者陳核至單位主管,
      並妥為保存及保密。
(五)資訊科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之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
      清單一式兩份,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八、查(稽)核作業
(一)定期稽核
   1、自行查核
      查核人員對於存款資料之查調應按月逐一核對查調紀錄清單與查
      調紀錄統計清單及查調申請清單是否相符,將查核情形填註於查
      調紀錄清單,簽章及加註日期陳核至單位主管後,其中一份連同
      佐證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七年,以提供稽核運用,另一份回送
      資訊科備查。
   2、政風室、資訊科抽核
      政風室於每年八月、資訊科於每年四月及十二月依據存款資料之
      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抽核千分之五,總件數未達一
      千件者,至少抽核五件。
(二)不定期稽核
      政風室及資訊科對於存款資料之查調每年各至少一次依據查調紀
      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抽核千分之五,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
      ,至少抽核五件。


九、安全管制
(一)查、稽核作業過程中,若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作業規定等異
      常使用情事者,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相關責任後簽報局長核辦。
(二)發現人員帳號、密碼有漏洩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查調單位主管處
      置,以免資料外洩。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之必要行使查調,並嚴禁為公務以外目的使用。
   2、查調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調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3、查調人員進入存款資料系統後,如作業結束或閒置不用、離開辦
      公室,應即結束作業登出使用系統,以避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
      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調。
   4、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放置或張貼於明顯處所,並嚴禁多
      人使用同一作業帳號及密碼。
   5、存款資料之查調申請清單、查調紀錄清單、查調紀錄統計清單及
      相關佐證資料作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不得外洩。
   6、資訊科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援全部查調存款資料之紀錄檔,
      並燒錄光碟保存七年備查。
(四)查調人員查調之存款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
      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