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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劃一查調金融機構提供存款資料合法運用,避免人為疏失、舞弊、
洩露等不當使用,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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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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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調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及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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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辦單位: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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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單位:政風室、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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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經授權得查調存款資料人員。
(二)查核人員:為該查調人員之股長,無股別者為單位主管。
(三)稽核人員:存款資料查調作業抽核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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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單位對於存款資料之查調,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
(二)查調人員之查調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申請、註銷,應經單位主管
核准後,始得辦理查調作業。
(三)資訊科負責查調權限、帳號及密碼之設定、配賦等作業。
(四)查調人員查調存款資料時,應按查調鍵項、日期時間、原因列印
查調申請清單一式兩份陳核至股長,無股別者陳核至單位主管,
並妥為保存及保密。
(五)資訊科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之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
清單一式兩份,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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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稽)核作業
(一)定期稽核
1、自行查核
查核人員對於存款資料之查調應按月逐一核對查調紀錄清單與查
調紀錄統計清單及查調申請清單是否相符,將查核情形填註於查
調紀錄清單,簽章及加註日期陳核至單位主管後,其中一份連同
佐證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七年,以提供稽核運用,另一份回送
資訊科備查。
2、政風室、資訊科抽核
政風室於每年八月、資訊科於每年四月及十二月依據存款資料之
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抽核千分之五,總件數未達一
千件者,至少抽核五件。
(二)不定期稽核
政風室及資訊科對於存款資料之查調每年各至少一次依據查調紀
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抽核千分之五,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
,至少抽核五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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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管制
(一)查、稽核作業過程中,若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作業規定等異
常使用情事者,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相關責任後簽報局長核辦。
(二)發現人員帳號、密碼有漏洩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查調單位主管處
置,以免資料外洩。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之必要行使查調,並嚴禁為公務以外目的使用。
2、查調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調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3、查調人員進入存款資料系統後,如作業結束或閒置不用、離開辦
公室,應即結束作業登出使用系統,以避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
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調。
4、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放置或張貼於明顯處所,並嚴禁多
人使用同一作業帳號及密碼。
5、存款資料之查調申請清單、查調紀錄清單、查調紀錄統計清單及
相關佐證資料作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不得外洩。
6、資訊科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援全部查調存款資料之紀錄檔,
並燒錄光碟保存七年備查。
(四)查調人員查調之存款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
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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