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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推動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管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考所屬機關辦理市管公有房舍(以
    下簡稱公有房舍)屋頂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執行進度,以推展
    節能減碳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評對象為本府經管公有房舍之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受評對象
    )。



三、受評對象將可辦理標租之公有房舍屋頂製作租賃標的清單於每年十二
    月底前送本府經濟發展局列管,並應於次年二月底前辦理第一次公告
    標租。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格式如附表。



四、受評對象年度執行績效評定標準如下:
  (一) 績效優良:指單一年度實際標租屋頂面積,達租賃標的清單面積百
      分之十以上者。
  (二)績效不佳:
     1. 當年度未辦理公告標租。
     2. 當年度未順利標租且辦理公告標租少於二次者。
    受評對象執行績效含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標租公有房舍屋頂之成果。



五、受評對象應於次年十一月底前將執行績效提送本府經濟發展局彙整並
    提報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評定。
    前項評定結果,本府經濟發展局應於次年十二月底前簽報市長。



六、受評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本要點管考:
  (一)累積設置面積達租賃標的清單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二)累計設置容量達5MW以上者。
  (三) 經清查無適宜之公有房舍屋頂可供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四)其他理由經簽奉市長核可解除列管者。
    前項第二款累積設置容量包含順利標租房舍屋頂簽約、自購或受贈之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七、 經評定為年度績效優良之受評對象,其相關業務主管及執行人員應予
     敘獎。
     前項敘獎額度,以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嘉獎一次,且至多五
     人為原則。
     受評對象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核並予獎勵者,不再重複辦理
     獎勵。
     經評定為績效不佳之受評對象,應敘明理由並提出改善作法簽報市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