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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推動市管案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管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經公字第112029376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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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考所屬機關辦理市管案場設置太陽
    光電發電系統執行進度,以推展節能減碳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評對象為本府經管市管案場之一級機關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受評對象)。
三、受評對象應將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市管案場標的清單於每年
    十二月底前送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列管。

四、受評對象年度執行績效評定標準如下:
    (一)績效優良:指單一年度實際建置太陽光電案場執行率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者。
    (二)績效不佳:指單一年度實際建置太陽光電案場執行率未達百分之
                  三十者。
    受評對象執行績效含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市管案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
    統之成果。

五、受評對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當年度執行績效提送經發局評定,評
    定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簽報市長。

六、經評定為年度績效優良之受評對象,其相關業務主管及執行人員應予
    敘獎。
    前項敘獎額度,執行率達百分之百者,以首功額度記功一次、最高獎
    勵總額度十五次嘉獎數為原則;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百
    者,以首功額度嘉獎二次、最高獎勵總額度八次嘉獎數為原則。
    受評對象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核並予獎勵者,不再重複辦理
    獎勵。
    經評定為績效不佳之受評對象,應敘明理由並提出改善作法簽報市長
    。

七、市管案場管理機關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善盡維護及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