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行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
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本市大里區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為:大廳、桌球室、兒童遊戲室、書報閱讀區、
健身房、諮商室及自習室;提供租借之場地為:二樓大禮堂及六樓休
閒閱覽室。
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市兒童青少年、本府社會局核准
及其他相關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得申請租用
本中心。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府有優先使用權。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中心核
准及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五、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九時三場次,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
時者,加收一場次費用。使用場地每場次收費如附表。
六、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設會福利機構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護
費以二折計算。
(二)本府或本府社會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務
方案,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辦理兒童青少年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三折
計算。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時應
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
物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
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十二、本中心收取場地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機關、人民團
體或個人),本中心依規定全數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