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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推行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
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臺中市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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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為大廳;提供租借之場地為二樓禮堂及六樓會議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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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臺中市兒童青少年活動、本局核准
及其他相關的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得申請租
用本中心。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局有優先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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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填寫申請書及活動計畫
書,並經本中心核准,租借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七日繳交費用後,始得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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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借用時間如下:
(一)每週二至週五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
時至九時,共三場次。
(二)週六、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共二場次。
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時者,加收一場次費用,國定假日休館。使
用場地每場次收費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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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
護費以二折計算。
(二)臺中市政府或本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
務方案,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辦理兒童青少年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三
折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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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一)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之活動。
(二)本中心所在地區公所主辦之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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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
(二)本局辦理重要活動或配合政策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
所牴觸。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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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背法令規定。
(三)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四)活動影響週邊社區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
(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涉及營利行為。
(七)活動以從事政治或宗教行為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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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維護用電及公共消防安全,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高耗
電電器用品等危害設備,於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
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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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時
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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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
物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
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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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中心收取場地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機關、人民
團體或個人),並全數解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