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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里區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行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
    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本市大里區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為:大廳、桌球室、兒童遊戲室、書報閱讀區、
    健身房、諮商室及自習室;提供租借之場地為:二樓大禮堂及六樓休
    閒閱覽室。


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市兒童青少年、本府社會局核准
    及其他相關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得申請租用
    本中心。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府有優先使用權。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中心核
    准及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五、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九時三場次,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
    時者,加收一場次費用。使用場地每場次收費如附表。


六、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設會福利機構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護
        費以二折計算。
    (二)本府或本府社會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務
        方案,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辦理兒童青少年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三折
        計算。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時應
    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
      物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
      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十二、本中心收取場地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機關、人民團
      體或個人),本中心依規定全數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