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其搭乘
公車、國道客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計程車、衛生所及
診所就醫、國民運動中心及運動公園使用運動設施費用及其他相關福
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敬老愛心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二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
四、敬老愛心卡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之票款,
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本
市捷運、計程車之規劃、監督事項、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
、敬老愛心卡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經費之撥付及業者之監
督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
助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至本市衛生所及診所就醫
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經費之撥付及
業者之監督事項。
(四)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至本市國民運動中心及運
動公園使用運動設施費用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
知之訂定、經費之撥付及業者之監督事項。
(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他相關福利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
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與經費撥付之監督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相關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應自製卡系統建檔上傳申請人資料
,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字號、領用日期,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
七、敬老愛心卡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卡人得自費加值後繼續使用。
八、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若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之事實,本府停止使
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使用
五年。
九、敬老愛心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敬老愛心卡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掛失;敬老愛心卡經
掛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敬老愛心卡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敬老愛心卡持有
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