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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青字第112028719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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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辦理敬老愛
    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敬老愛
    心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二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
四、敬老愛心卡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補助定額點數,
    每一點折算新臺幣一元,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本市捷運、計程車、臺灣鐵路列車或其
         他相關交通運輸服務。
   (二)本市衛生所及診所就醫或其他相關醫療服務。
   (三)使用本市國民運動中心、運動公園、全民運動館或其他運動場
         館相關運動設施服務。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福利服務事項。
六、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使用敬老愛心卡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本
         市捷運、計程車、臺灣鐵路列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
         時程、簽約及補助須知之訂定、敬老愛心卡之製作、交易表冊
         之查核、經費之撥付及業者之監督管理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使用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政策擬定
         、申請資格規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使用敬老愛心卡至本市衛生所及診所等就
         醫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經費之撥
         付及業者之監督管理事項。
   (四)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使用敬老愛心卡至本市國民運動中心、運
         動公園及全民運動館等運動場館使用運動設施費用補助之規劃
         、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經費之撥付及業者之監
         督管理事項。
   (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他相關福利補助之規劃、簽約、推
         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與經費撥付之監督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愛心陪伴卡及宣導相
         關事項。
七、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應自製卡系統建檔及印卡完成後
    ,上傳申請人及卡片對應資料。
    前項以現場製發卡片者,應登記領用人之國民身分證字號、領用日期
    ,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八、敬老愛心卡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卡人得自費加值後繼續使用。
九、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使用時請隨身攜帶相關證件以供查核。持卡
    人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之情形,經第一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一年;
    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使用五年。
十、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一、敬老愛心卡遺失、毀損或個人因素須補卡或換卡片種類,持卡人應
      向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掛失或舊卡鎖卡而申請補發,每個月以一次為
      限,相關費用由持卡人負擔。
      敬老愛心卡遺失經掛失後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持卡
      人自行負擔。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