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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其搭乘
    公車、國道客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計程車、衛生所及
    診所就醫、國民運動中心及運動公園使用運動設施費用及其他相關福
    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敬老愛心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二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


四、敬老愛心卡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之票款,
    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本
         市捷運、計程車之規劃、監督事項、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
         、敬老愛心卡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經費之撥付及業者之監
         督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
         助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至本市衛生所及診所就醫
         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經費之撥付及
         業者之監督事項。
   (四)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至本市國民運動中心及運
         動公園使用運動設施費用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
         知之訂定、經費之撥付及業者之監督事項。
   (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他相關福利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
         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定與經費撥付之監督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相關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應自製卡系統建檔上傳申請人資料
    ,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字號、領用日期,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


七、敬老愛心卡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卡人得自費加值後繼續使用。

八、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若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之事實,本府停止使
    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使用
    五年。


九、敬老愛心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敬老愛心卡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掛失;敬老愛心卡經
    掛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敬老愛心卡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敬老愛心卡持有
    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