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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獎勵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員工戮力
    從公,熱忱服務,積極提升公務績效,並統一規範核發禮品禮券之
    獎勵基準,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行
    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隊員、駐衛警及臨時人員。


三、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發給禮品禮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主辦機關不得以相同事件就不同款項事蹟核予獎勵,及重複核發同
   一人禮品禮券。


四、發給員工之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前項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五、禮品禮券發給之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每次發給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五
        以下。
  (二)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
    禮品禮券之發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之情事。事後如發現有不實
    或不當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應註銷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勵
    。


六、主辦機關辦理核發績優員工禮品禮券之獎勵,應組成評審小組,經
    由公開評審機制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主辦機關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選名單及得獎績優事蹟公
    告週知。


七、主辦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細部規範據以執行。

八、辦理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九、主辦機關辦理競賽活動有核發等值禮品禮券作為獎勵方式者,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