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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災害應變前進指揮所開設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就近統
    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應變相關事宜,得設災害應變前
    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並規範其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認災害發生有設前進指揮
    所統籌指揮必要時,得陳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指揮官同意後設立,並由本中心通報相關機關進駐。
    災情已獲控制或災害緊急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或區公所自行管制時,指揮官得撤除前進指揮所。


三、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收到本中心開設前進指揮所之通知時,應於一小
    時內抵達災害現場,選定開設場所及完成準備工作,通知本中心派員
    進駐。
    前進指揮所之指揮官由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進駐機關及人員其編組
    任務,應受前進指揮所指揮官指揮、調派。


四、前進指揮所任務如下:
(一)災害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彙整與回報及與本中心之聯繫。
(二)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警戒
      封鎖、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災害應變等
      相關任務。
(三)接受各救災機關、人員報到集結及任務調配。
(四)建立現場連絡通訊設施,隨時與各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五)辦理災民疏散、避難收容及生活必需品、藥品提供等作業,並登記
      災民、傷患、罹難者身份以供統計及查詢之用。
(六)罹難者遺體安置及衛生防疫措施。
(七)其他本中心指派任務。


五、前進指揮所開設位置選定原則如下:
(一)位置決定原則
      1居上風處。
      2視界清楚。
      3交通便利。
      4場地寬闊。
      5不易受緊急狀況干擾。
(二)處所選定原則
      1室內: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等作業空間足夠之建築物。
      2室外:具機動性之車輛(如指揮車或大型巴士)或室外空地。


六、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負責本府前進指揮所後勤
    庶務及現場場地布置作業,協調警察機關於開設場所周邊建立管制區
    域及警戒線,並派員管制人車。


七、前進指揮所各任務編組(詳如附件一、二)參與各任務編組之組長應
    指派八職等以上人員進駐,協助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執行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所定各進駐機關之任務。
    指揮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要,調整、增(減)派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
    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體之行政機能。
   (一)搶救組:消防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二)收容救濟組:社會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三)醫護組:衛生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四)總務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五)治安交通組:警察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六)幕僚查報組:民政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七)搶修組:水利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建設局進駐人員兼任副組長
         。
   (八)環保組:環境保護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九)維生管線組:經濟發展局進駐人員兼任組長。


八、前進指揮所開設期間作業,應詳實紀錄存檔,並即時陳報本中心彙辦,
    撤除後,業務主管機關應將開設期間之紀錄,於三日內陳報本中心備查
    。


九、本府、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十、各進駐機關人員執行本作業要點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