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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開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災防辦應字第112018037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掌握重大災害現場最新狀況,得
    設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就近統
    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應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評估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陳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指揮官同意後設立前進指揮所,並由本中心通報相關機關進
    駐:
  (一)災害規模大,短時間無法處置且災情持續發生。
  (二)有大量人員傷亡之虞,或須進行長時間搜救。
  (三)災害範圍跨行政區,須整合相關機關(單位)或須本中心進行
          協調時。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設立之前進指揮所,得與本府救災支援集結據點結
    合,並成立聯合前進指揮所。
    災情已獲控制或災害緊急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工作得由各相
    關機關或區公所自行管制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組或撤除前進指
    揮所。
三、前進指揮所之現場指揮官,由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前點第二項聯合
    前進指揮所之現場指揮官,由本中心指揮官指派本府簡任(警監)十
    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現場副指揮官由現場指揮官指定之。
    前進指揮所依現場實際救災任務需求開設下列功能分組,並依前進指
    揮所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及進駐機關功能分組任務編組表(如附
    件二)作業:  
    (一)幕僚參謀組。
  (二)交通運輸組。
  (三)公共工程與環境資源組。
  (四)避難與安置組。
  (五)醫療與公共衛生組。
  (六)消防與搜救組。
  (七)核生化應變組。
  (八)水電與能源組。
  (九)治安維持組。
  (十)公共資訊組。
  (十一)國軍支援組。
  進駐機關應指派八職等以上人員進駐,並受前進指揮所現場指揮官指
    揮、調派,協助現場指揮官執行相關任務。
    現場指揮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要,調整、增減各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
    駐人員。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同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決定開設前進
    指揮所時,應選定開設場所,共同負責現場布置作業,並回報本中心
    。
    同時開設多處前進指揮所時,得依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現場管理作業指
    南成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統籌分配救災人員、機具、器材等資源。
五、前進指揮所開設位置選定原則如下:
   (一)居上風處。
   (二)視界清楚。
   (三)交通便利。
   (四)場地寬闊。
   (五)鄰近災害現場。
   (六)無受災安全疑慮。
   (七)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六、前進指揮所任務如下:
   (一)災害現場救災計畫之擬訂、災情彙整、現場狀況回報及擔任本
         中心於災害現場之聯繫窗口。
   (二)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
         警戒封鎖、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災
         害應變等相關任務。
   (三)接受各救災機關、人員報到集結及任務調配。
   (四)建立現場連絡通訊設施,隨時與各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五)辦理受災民眾疏散、避難收容及生活必需品、藥品提供等作業
         ,並登記受災民眾、傷患、罹難者資料。
   (六)罹難者遺體安置及衛生防疫措施。
   (七)其他本中心指派任務。
七、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前進指揮所應勤設施設備一覽表(如附
    件三)整備前進指揮所開設所需之設施設備,必要時得向區公所調度
    相關設備器材。
    前進指揮所現場空間應依前進指揮所現場作業空間分配示意圖(如附
    件四)進行場地配置。但因場地限制且經現場指揮官同意者,得增減
    、調整空間配置。
八、前進指揮所開設期間作業,應詳實紀錄存檔,並即時陳報本中心彙辦
    ,撤除後,業務主管機關應將開設期間之紀錄,於三日內陳報本中心
    備查。
九、本府及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十、各進駐機關人員執行本作業要點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
    關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