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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律定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
     動申請程序,並協助輔導主辦單位符合法規舉辦,特訂定本標準作
     業程序(以下簡稱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迎神廟會:指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範圍內封閉
          道路搭設棚架舉辦之迎神廟會慶典活動。
    (二)遶境遊行:指沿道路聚眾同行,範圍跨越本市二以上行政區
          域之迎神遊街活動。


三、 辦理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至六十日
     內,檢具活動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函請主辦單
     位所在地之區公所協助召開協調會,區公所於接獲通知後應邀集活
     動主辦單位及本府警察局(含轄區分局)、民政局、交通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建設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活動協調會。


四、 辦理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日,依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具活動企劃書(含
     交通管制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向警察局轄區分局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如活動範圍跨二轄區以上者,則逕向警察局提出申請。另主辦單
     位如逕向警察局或轄區分局申請而未通知區公所,受理申請臨時使
     用道路之警察局或轄區分局應協助函轉活動相關資料至主辦單位所
     在地區公所,並由該區公所協助召開協調會。


五、 本府各機關配合本市各宮廟舉辦之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由
     該機關函請主辦單位所在地區公所共同辦理,並由該機關邀集相關
     單位召開協調會。


六、 警察局或轄區分局依權責審視活動內容後,應函復申請人所提臨時
     使用道路申請,並應對遶境路線進行行政指導。警察局或轄區分局
     核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後,應以書面函復申請人務必依交通管制計
     畫據實執行,並指派工作人員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如需指揮交通則
     需聘請義交人員執行,同函並副知本府民政局、交通局、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消防局、建設局、轄區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另警察局
     或轄區分局應於活動前妥適規劃交通疏導勤務,以協助主辦單位交
     通管制及疏導工作。


七、 大型迎神廟會封閉道路舉辦,依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應經路權主
     管機關同意,警察局或轄區分局始可核發臨時使用道路通知書,未
     經路權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封閉道路舉辦。


八、 路權主管機關同意主辦單位封閉道路舉辦迎神廟會,應依權責辦理
     公告程序,或授權由所轄區公所辦理。


九、 各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於進行時經查有違規情事,由各權管
     機關依相關法令逕行告發取締,並將重大違規之主辦單位、團體名
     單副知本府民政局。


十、 本府民政局於年度末提供舉辦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受市民檢
     舉有重大違規之主辦單位、團體名單予各權責機關,俾作為未來年
     度核准其申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