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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型迎神廟會遶境遊行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交字第112018909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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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申
    請程序,以符合法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迎神廟會:指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範圍內封閉
          道路搭設棚架舉辦之迎神廟會慶典活動。
    (二)遶境遊行:指沿道路聚眾同行,範圍跨越本市二以上行政區
          域之迎神遊街活動。
三、主辦單位應於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前三十日至六十日內,檢
    具活動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函請主辦單位所在地
    之區公所協助召開協調會,區公所於接獲通知後應邀集活動主辦單位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含轄區分局)、臺中市政
    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等相關機關召開活動協調會。
四、主辦單位應於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前三十日,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具活動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
    畫)及遶境路線圖向警察局轄區分局申請臨時使用道路,如活動範圍
    跨二轄區以上者,則逕向警察局提出申請。
    主辦單位如逕向警察局或轄區分局申請而未通知區公所,受理申請臨
    時使用道路之警察局或轄區分局應協助函轉活動相關資料至主辦單位
    所在地區公所,並由該區公所協助召開協調會。
五、本府各機關協助本市各宮廟舉辦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者,由
    該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
六、警察局或轄區分局依權責審視大型迎神廟會及繞境遊行活動內容後,
    應函復申請人所提臨時使用道路申請,並得對使用道路範圍及遶境路
    線進行行政指導。
    警察局或轄區分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後,應以書面函復申請人務
    必依交通管制計畫據實執行,並指派工作人員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如
    需指揮交通則應由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任務人員執行,同函並副知民
    政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轄區區公所及相關機關
    。
    警察局或轄區分局應於活動前妥適規劃交通疏導勤務,以協助主辦單
    位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
七、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封閉道路舉辦,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應經路權主管機關同意,警察局或轄區分局始可核發臨時使用道路通
    知書,未經路權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封閉道路舉辦。
八、路權主管機關同意主辦單位封閉道路舉辦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
    動,應依權責辦理公告程序,或授權由所轄區公所辦理。
九、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如經查有違規情事,由各權管機關依相
    關法令辦理,並將重大違規之主辦單位名單副知民政局。
十、民政局應於年度末提供舉辦大型迎神廟會及遶境遊行活動有重大違規
    之主辦單位名單予各權責機關,俾作為未來年度核准其申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