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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共構網路使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資源,確保各機關正確、合理
    且有效傳輸資料,遵守網路倫理及維護機密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構網路,係指各機關以虛擬私有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以下簡稱VPN)與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介接共構之
    政府網際服務網(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以下簡稱GSN)。



三、本府共構網路管理權責如下:
 (一)本府市政網路骨幹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統一
     規劃建置管理,本府各機關因業務需求欲申請VPN介接本府網路骨幹
     者,應向資訊中心書面申請連線使用。
 (二)各使用機關及使用人基於業務需要必須另行申裝連外網路,應以機
     關名義書面向資訊中心提出,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三)各使用機關及使用人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因業務有特殊需
     要者,應書面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四)各使用機關應指定單位或專人負責統一規劃管理及整合內部網路。
 (五)各使用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管制私人設備接
     取本府網路,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本府共構網路使用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及使用人應善用本府GSN共用網路資源,不得為下列行為:
     1.瀏覽不當之網路(如暴力、色情、駭客、惡意及釣魚網站)。
     2.使用端點對端點檔案共享(Peer-to-Peer)及tunnel相關工具下載
       或分享檔案。
     3.透過網路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行為(如聊天、線上遊戲或傳輸
       與業務無關之串流媒體、音樂檔、圖片、檔案等)。
     4.其他非公務之使用,致浪費網路資源。
 (二)使用者不得於網路上下載及安裝非經授權(含盜版)之應用程式,以
     避免資安上的風險及違反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疑慮。
 (三)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四)遵守網路倫理,不得為下列行為或其他方式濫用網路資源:
     1.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不真實之語言
       、文字、影像或檔案。
     2.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及違反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行為。
     3.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
       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4.傳送耗用大量頻寛之非行政、洽公、研討所需資料。
 (五)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以任何儀器設備或軟體工具竊聽網路
     上通訊,或蓄意窺視他人之個人資料與侵犯隱私權等行為: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以防範網路安全事件、網路病毒或蠕蟲
       大量傳播。
     2.依合理之依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
       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或經許可之行為。



五、各機關使用本府網路資源應遵守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網際服務網管
    理規範。



六、違反第四點規定者,資訊中心得以設備進行阻擋。



七、違反本要點者,由所屬機關依據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涉及
    刑法者,由所屬機關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於其他非使用本府共構GSN網路之機關(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