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為管理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資源,確保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正確、合理且有效傳輸資料,遵守網路倫理及維護機
 密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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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要點所稱共構網路,係指各機關以虛擬私有網路(Virtual PrivateNetwork,以下簡稱VPN)或點對點專線與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介接共構
 之內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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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府共構網路管理權責如下:(一)本府市政網路骨幹由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以下簡稱數位局)
 統一規劃建置管理,各機關因業務需求欲申請介接本府網路骨
 幹者,應向數位局書面申請連線使用。
 (二)各機關及使用人基於業務需要必須另行申裝連外網路,應以各
 機關名義書面向數位局提出,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三)各機關及使用人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如無線路由器、
 無線基地台或無線網卡等透過無線電波傳輸資料之設備)。
 (四)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專人負責統一規劃管理及整合內部網路。
 (五)各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管制私人設備接
 取本府網路,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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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府共構網路使用規定如下:(一)各機關及使用人應善用本府共構網路資源,不得為下列行為:
 1.瀏覽不當之網路(如暴力、色情、駭客、惡意及釣魚網站)。
 2.非公務需要且未經數位局同意,使用下列軟體或工具:
 (1)點對點(Peer-to-Peer,P2P)。
 (2)非本府之虛擬私人網路(VPN)。
 (3)遠端遙控(如RDP、VNC、teamviewer或anydesk等)。
 (4)影響或大量耗用資通訊裝置及網路資源之軟體(如挖礦軟
 體等)。
 (5)密碼破解、網路竊聽工具軟體(Sniffer)或其他駭客工
 具。
 3.透過網路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行為(如聊天、線上遊戲或
 傳輸與業務無關之串流媒體、音樂檔、圖片、檔案等)。
 4.其他非公務之使用,致浪費網路資源。
 (二)使用者不得於網路上下載及安裝非經授權(含盜版)之應用程
 式,以避免資安上的風險及違反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疑慮。
 (三)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
 基於業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
 ,不在此限。
 (四)對共構網路內系統執行資安檢測,應於三個工作日前檢附相
 關文件依數位局指定方式通知數位局。
 (五)遵守網路倫理,不得為下列行為或其他方式濫用網路資源:
 1.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不真實
 之語言、文字、影像或檔案。
 2.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及違反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行為。
 3.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
 :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
 類似之行為。
 4.傳送耗用大量頻寛之非行政、洽公、研討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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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各機關使用本府網路資源應遵守數位發展部政府網際服務網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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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違反本要點者,由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涉及刑法者,由各機關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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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要點於其他非使用本府共構網路之各機關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