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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整體規劃演出節目並確保品質
    ,特依據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文
    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申請演出節目內容審查及檔期優先順序之評議。
   (二)其他有關中山堂辦理各項演出節目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音樂類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二)戲劇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舞蹈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各類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大墩文化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文化局派員兼任
    。
七、本委員會會議採分類審查,應有各類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
    各類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
    對其本人指導或參與演出之節目應迴避審查。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費用標準依中央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