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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墩字第112002050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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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整體規劃演出節目並確保
    品質,特依據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
    市政府文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申請演出節目內容審查及檔期優先順序之評議。  
   (二)其他有關中山堂辦理各項演出節目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置審查委員十五人,
    由文化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音樂類專家學者五人。
   (二)戲劇類專家學者五人。
   (三)舞蹈類專家學者五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文化局得予
    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派人員代理主席。
六、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局大墩文化中心辦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採分類審查,應有各類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委員對其本人指導或參與演
    出之節目應迴避審查。
    文化局受理節目變更申請案後,得邀請該類委員以書面或通訊方式
    審核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