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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體規劃演出節目並確保品質
    ,特依據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
    文化局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申請演出節目內容審查及檔期優先順序之評議。
    (二)其他有關中山堂辦理各項演出節目之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
    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文化
    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音樂類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二)戲劇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舞蹈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各類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表演藝術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文化局
    派員兼任。
七、本委員會會議採分類審查,應有各類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
    有各類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對其本人指導或參與演出之節目應迴避審查。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費用標準依中央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