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本所所屬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所屬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所優質
組織文化。
二、本所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
,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
,確保消費安全。
三、本所所屬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
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
利益。
貳、本所所屬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
履約、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
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檢定或檢
查等行為。
五、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
定、規範或解釋。
六、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替廠商檢驗、檢定、檢查或
送件等行為。
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檢驗、檢定、檢查、工
程、財物或勞務工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八、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九、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
物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
相向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二、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
招待,如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奢侈放蕩及冶遊行為。
十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所或受本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
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四、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
等圖利行為。
十六、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正
場所。
十八、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
箴之行為。
十九、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
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
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叁、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準則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所所屬員工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該管主管知情未通報政
風室並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