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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倫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政字第111001054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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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
    間之互動有所遵循,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優質組織文化
    ,特訂定本須知。

貳、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
        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確保施政品
        質與安全。
    二、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參、本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應遵守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圖利,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
        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圖利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檢定或檢查等行為。
    五、不得圖利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六、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提供檢驗、檢定、檢查或送件等
        行為。
    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檢驗、檢定、檢查、工程、
        財物或勞務工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八、不得於公務外為不當接觸。
    九、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財物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索
          取財物或回扣。
    十二、不得互為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如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奢侈
          放蕩及冶遊行為。
    十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於公務外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
    十四、不得接受私人勞務、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接受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十六、不得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博場所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八、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不得接受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
          避免有任何公務外金錢往來。
肆、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準則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所員工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該管主管知情未通報政風室並依
        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