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
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
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貳、緣起
一、一百零四年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列管案
件編號第一百零四-二-五號案決議:「建請主管機關於本市
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相關管理規定明訂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
二、依本市主計處一百零四年八月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者概況統計
資料顯示,一百零四年六月底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為十一萬八千零五十八人,占本市人口比率為百分之四點三
二,為加強弱勢族群之照顧,對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救助措施
涵蓋經濟、醫療、教育、就業及生活等層面,在就業扶助方
面,依據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一百零
三年六月本市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失業
者+就業者﹞/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100%)百分之二十四點三
為五都最高,且失業率(失業者/﹝失業者+就業者﹞*100%)
百分之十一點二,高居五都第二,為保障本市身心障礙者工
作權益,爰訂定本計畫優先保留或提供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
(鋪)位予本市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
參、計畫目標
落實本市加強對弱勢族群照顧之政策,保障本市身心障礙者工作
權益,並期能解決本市身心障礙者高失業率問題。
肆、計畫執行期間分類
一、每一年度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通告受理申請使用
期間。
二、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後攤(鋪)位通告受理申請使用期間。
三、本市新建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公告受理申請使用期間。
伍、執行單位
一、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協辦機關:臺中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室。
陸、執行內容及方式
一、依計畫期程之三類情形區分之執行內容如下表:
(詳如附加檔)
二、申請使用資格: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 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三) 設籍於臺中市滿一年。
(四) 具親自經營能力。
(五) 以一戶一攤為原則。
三、申請人符合上述資格者,應備下列文件逕洽本市公有零售市
場管理室申辦:
(一)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申請書一份。
(二) 申請人全戶戶籍資料影本一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 使用同意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