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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各類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稽徵,遏止
    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考核出力人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辦理。

三、獎懲對象:本局各類土地增值稅清查工作實際清查人員、督導及規劃
    管控人員。


四、適用範圍:「共有物分割案件」、「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重購土地退稅案件」、「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
    地增值稅案件」等各類清查作業。


五、獎勵標準
    (一)清查人員
        1、個人於同一年度內各類清查作業補稅確定後,金額合計達新
           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達五
           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嘉獎二次;達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2、個人於同一年度內各類清查作業總件數為全局清查人員排名
           前三分之一(員額取至整數),且積極負責戮力完成清查作業
           者,嘉獎一次,其件數計算基礎如附件。
        3、前二款獎勵擇一從優敘獎。
    (二)分局督導清查業務人員
        1、股長以轄區內同一清查種類,經核定補徵稅額敘獎案件達三
           案以上者,比照清查人員最高獎度敘獎;未達三案者降一級
           敘獎,但最高獎度僅嘉獎一次者,不予敘獎。
        2、稽核、分局主任依股長之獎度降一級敘獎。
    (三)財產稅科規劃管控人員
        規劃各類清查作業計畫之人員,敘嘉獎一次二名。


六、懲處標準
    執行清查工作人員於各類清查作業抽核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
    短漏課稅額多寡,依下列規定議處,督導人員亦應連帶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