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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稽徵,遏止
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考核出力人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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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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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對象:本局各類土地增值稅清查工作實際清查人員、督導及規劃
管控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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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範圍:「共有物分割案件」、「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重購土地退稅案件」、「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
地增值稅案件」等各類清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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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標準
(一)清查人員
1、個人於同一年度內各類清查作業補稅確定後,金額合計達新
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達五十
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嘉獎二次;達一百五十萬元以
上者,記功一次。
2、個人於同一年度內各類清查作業總件數為全局清查人員排名
前三分之一(員額取至整數),且積極負責戮力完成清查作業
者,嘉獎一次,其件數計算基礎如附件。
3、前二目獎勵擇一從優敘獎。
(二)分局督導清查業務人員
1、股長以轄區內同一清查種類,經核定補徵稅額敘獎案件達三
案以上者,比照清查人員最高獎度敘獎;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
獎,但最高獎度僅嘉獎一次者,不予敘獎。
2、稽核、分局主任依股長之獎度降一級敘獎。
(三)土地稅科規劃管控人員
前二款敘嘉獎數合計達三十次以上者,規劃各類清查作業計畫之人員
,敘嘉獎一次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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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懲處標準
執行清查工作人員於各類清查作業抽核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
短漏課稅額多寡,依下列規定議處,督導人員亦應連帶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誡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