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
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指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防救災機關(單位)。
(二)執行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
下簡稱第三岸巡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
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保七總隊
第五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以下簡
稱保七總隊第九大隊)、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
五、地震、重大火災、爆炸及海嘯災害應變中心準用本作業規定。
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