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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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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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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指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防救災機關(單位)。
(二)執行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
下簡稱第三岸巡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
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保七總隊
第五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以下簡
稱保七總隊第九大隊)、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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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流程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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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海嘯、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
中心準用本作業規定執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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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