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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志願工作服務隊服務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030388號函頒
          訂定「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二、目的: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擴大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以達政府與民眾雙向溝通目的,特
          成立志願服務隊(下稱本隊),特訂定本要點。


三、組織及訓練:
   (一)凡年滿20歲以上,品德優良、熟諳為民服務流程、具高度服務
       熱忱、熱心公益之民眾,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經甄選委員會
       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成員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業務
    主管、承辦人員擔任之。
   (二)本所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員50~60人。
    前項隊員出缺,由本所錄製候用名冊,依序遞補。
   (三)本隊設隊長一人,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優秀熱忱之
       隊員擔任隊長,綜理隊務工作,並另設副隊長一名襄助隊長綜
       理該隊服務事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副隊長
       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所得每年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一次,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提
       昇服務品質。
   (五)為促使隊員彼此認識,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及感情
       交流,本所每年得辦理聯誼活動。



四、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代填各項書表。
   (三)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四)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五、志工服務地點:
   (一)本所一樓服務台。
   (二)本所民政大樓服務台。


六、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志工服勤時間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
        於事前向隊長請假並自覓隊員代班或由隊長調配隊員班別。
  (二)志工未經請假,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三)志工服勤時應著各機關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本所製作之
        服務證。



七、表揚考核方式:
   (一)本所區長、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業務主管、承辦人及隊長
       得隨時考核服勤狀況,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並得做為隊員
       續任之憑據。
   (二)對於服務成績有特殊功績或服務時數達全體隊員前三名者,得
       由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陳報區長表揚獎勵。
   (三)對於服務卓越、熱忱隊員,服務績效達到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
       位之規定者,得由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報內政部或其他相
       關單位表揚。


八、經費:有關本隊各項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等所
          需經費由民政課年度預算民政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
          及保險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於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市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者,
    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