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捐)助機關、民間
團體辦理家庭教育活動,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八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部分補(捐)助原則:
1.對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最高不得超
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本中心政策特殊需要所策
辦之活動,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2.對於團體之補(捐)助,每年最高補(捐)助金額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整,每年度至多補(捐)助一案為原則。
(二)在地補(捐)助原則:
前款申請各項計畫、活動其內涵及參加對象應以本市辦理為限。
(三)補(捐)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外聘:
○1學者專家:新臺幣二千元。
○2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
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內聘: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申請單位之理(董)監事
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新臺幣一千元。
(3)助理講師:協助教學或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師鐘
點費新臺幣二分之一支給。
(4)申請單位送件申請時,檢附講師學(經)歷文件或資料。
2.講師交通費:以外縣市講師支給為原則,核實編列支付。
3.膳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以活動時間逾上午十二時或下
午五時者為限。
4.場地佈置費:核實編列支付。
5.場地租借費:每場次補(捐)助新臺幣二千元,惟申請單位管
理或使用之場地範圍不予補(捐)助。
6.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7.印刷費:核實編列支付。
8.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活動講師鐘點費總經費乘以補充
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9.雜支:前述未列之事務費用項目,如文具用品、紙張、郵資等
,以前述項目合計費用之百分之六為編列上限。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
)為主。如上述原則未規定者,得核實編列申請並以經本中心核
准為限。
(四)團體依同一計畫向本中心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需專案申
請,並註明其他機關團體申請之補(捐)助金額。
四、補(捐)助計畫項目:
(一)推廣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
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
項。
(二)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其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受
理申請。
(2)每年六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三月一日至三十日受
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檢具本作業規範所
定申請文件, 以正式公文向本中心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實施計畫書(
含行程表)各一式二份,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請核章並
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請申請
單位到場說明。
(三)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必要性、成果效益與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捐)助:
(1)已獲本中心其他補(捐)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作業規範規定、內涵欠詳實。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中心補(捐)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
補(捐)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本案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週內檢附以下資料函送
本中心辦理核銷結案,但經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1.領據。
2.經費收支結算表。
3.原始支出憑證。
4.成果報告表(含照片)。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
,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捐)助單位接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
,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六)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
(捐)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及健保補充保費部分,應依所得
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本中心規定成果報送表件,供本中心進行
成效考核。本中心得對受補(捐)助單位實地訪視計畫執行情形
,受補(捐)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中心年度考核項目
。受補(捐)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作為
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依據,該單位不得異議:
1.拒絕接受查核、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2.違反法令或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者。
3.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未依核定計畫
執行(含經費項目)、虛報或浮報情事、變更計畫未報經本中
心同意或執行成效不彰等情事者。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中心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捐)助
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
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中心。
(二)依本作業規範補(捐)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
資料等著作,受補(捐)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中心及相關
單位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
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