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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捐)助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活動,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及臺
中市推展家庭教育補助及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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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
(一)機關: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本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法
人及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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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部分補(捐)助原則:
1、對各補(捐)助對象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對同一私立
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補助,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但配合本中心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
補助。接受本中心補助辦理之各項家庭教育活動,不得向參
加活動之團體或個人收取報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2、對於法人及團體之補(捐)助,每年度至多補(捐)助一案
為原則。
(二)在地補(捐)助原則:
前款申請各項計畫、活動其內涵及參加對象應以本市辦理為限。
(三)補(捐)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外聘:
1學者專家:新臺幣二千元。
2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
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內聘: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申請單位之理(董)監
事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新臺幣一千元。
(3)助理講師:協助教學或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師鐘
點費新臺幣二分之一支給。
(4)申請單位送件申請時,檢附講師學(經)歷文件或資料。
2、講師交通費:以外縣市講師支給為原則,核實編列支付。
3、膳費: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以活動時間逾上午十
二時或下午五時者為限。
4、場地佈置費:核實編列支付。
5、場地租借費:每場次補(捐)助新臺幣二千元,惟申請單位
管理或使用之場地範圍不予補(捐)助。
6、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7、印刷費:核實編列支付。
8、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活動講師鐘點費總經費乘以補充
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9、雜支:前述未列之事務費用項目,如文具用品、紙張、郵資
等,以前述項目合計費用之百分之六為編列上限。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
主。如上述原則未規定者,得核實編列申請並以經本中心核准為限。
(四)團體依同一計畫向本中心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需專案申
請,並註明其他機關團體申請之補(捐)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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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計畫項目:
(一)推廣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
理教育、資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二)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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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
受理申請。
(2)每年六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三月一日至三十日
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檢具本作業規範
所定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向本中心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年度家庭教
育工作計畫書或實施計畫書(含行程表)各一式二份,團體
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請核章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請申請單
位到場說明。
(三)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
期效益、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
理性及妥適性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捐)助:
(1)已獲本中心其他補(捐)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作業規範規定、內涵欠詳實。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中心補(捐)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
補(捐)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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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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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週內檢附以下資料函送
本中心辦理核銷結案,但經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1、本中心核定公文及核定經費表影本。
2、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核蓋關防)。
3、實際支出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4、收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成果報告表(含照片)。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三)為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由本中心衡酌補(捐)助事項性
質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結報作業:
1、受補(捐)助單位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本中
心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捐)助單位。
2、受補(捐)助單位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
單據,供本中心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3、依前二款規定結報不符效益之原因者,受補(捐)助單位得
依本中心規定檢附之佐證資料結報。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
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辦理繳回。
(五)受補(捐)助單位接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者應辦理繳回。
(六)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三款規
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捐)助單位對於經第七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退還及第二目
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中心建
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
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
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及健保補充保費部分,應依所
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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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本中心規定成果報送表件,供本中心進行
成效考核。本中心得對受補(捐)助單位實地訪視計畫執行情形
,受補(捐)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中心年度考核項
目。受補(捐)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捐)助,並作為次年度
補(捐)助額度之參考,該單位不得異議:
1、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2、未依本中心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3、執行成效不佳。
4、規避、妨礙或拒絕本中心之訪視或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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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中心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捐)助
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
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中心。
(二)依本作業規範補(捐)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
資料等著作,受補(捐)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中心及相關
單位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
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