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單照之印製、保
管、領用及銷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單照如下:
(一)本局退稅專戶存款支票。
(二)移送執行提供票據分期繳納收據。
(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費用繳費單。
(四)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套版)。
(五)派駐執行處人員用「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
繳款書」。
三、單照之印製:
(一)領用單位應設定各項單照安全存量。稅務管理科應於各項單照
實際庫存量少於安全存量時通知領用單位申請印製。
(二)領用單位辦理單照印製時,將所需各項單照之種類、數量、詳
細估計列表,送會稅務管理科編定字軌號碼,另需符合電子作
業規格者,應送請資訊科測試通過後付印。
(三)繳款書應蓋有本局首長單照專用印章。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徵之繳款書,應另加蓋該局所屬監理機關首長印章。
前項單照於委託廠商印製時,於印製契約(未訂立契約者出具承諾書
)內應訂明承印廠商應負責單照專用章印模之保管、監督用印、印製
後繳回及印製中作廢單照之銷毀。房屋稅、地價稅定期開徵及綜合催
欠印製,委外列印、折疊、裝封之繳款書,於驗收時會同承包廠商監
督銷毀。
四、單照之點收、保管、領用、稽核、銷毀等事項,應由稅務管理科指定
人員專責辦理。
五、稅務管理科點收單照時,單照名稱、數量應當面點清,並妥為保管。
六、單照之領用:
(一)領用單位應填具經單位主管核准之單照領據,書明請領單照名
稱、數量,向稅務管理科領用。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領用單據即登記領用日期、數量。
七、單照之管理:
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單照之領用、保管、查核及繕製單照使
用情形月報表等事宜。
(一)單照填寫或列印錯誤,應於單照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退
稅公庫支票作廢時,並應在印鑑章或金額欄位打洞註銷。
(二)領用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一
份留底,一份送稅務管理科。作廢或終止使用之單照應填具「
作廢單照銷毀清冊」一式三聯,第三聯自存,其餘二聯連同單
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送稅務管理科處理。
(三)稅務管理科應將領用單位造送之「作廢單照銷毀清冊」彙總簽
報核准,會同政風人員監驗銷毀。
(四)稅務管理科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勾稽
後,彙總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簽報核閱。發現領用單位所
列作廢單照數量過多,或有不正常之情形,應即通知領用單位
追查原因。
(五)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數量,並查明責任處
理。
(六)單照管理人員或領用單位指定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將庫存
各項單照編列移交清冊辦理移交。
八、稅務管理科應每年簽請首長指派人員會同盤點庫存二次,並將盤點及
檢查結果作成紀錄簽報核閱。
九、辦理單照管理業務成績優良及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依據臺中市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