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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廉能公約,避免發生行
    政違失、違法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
    應酬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廠商係指與本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二)其他因本局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


三、員工與廠商互動應嚴守下列倫理規範:
  (一)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二)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民眾福
        祉,合法正當推動各項任務。
  (三)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四、員工與廠商互動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或底價。
  (二)為圖利特定廠商,對資格、規格或招標規範為限制競爭。
  (三)為圖利廠商而假借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
        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預算、結算浮報金(價)額等違反採
        購法規之行為。
  (四)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違法之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五)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工作,及私自借
        牌營業。
  (六)於公務外與廠商為不當接觸。
  (七)因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法、違規或違反合約規定行為。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餽贈之財物或不正利益。
  (九)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索
        取財物或不正利益。
  (十)參加廠商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十一)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其親友經營之廠商為買賣、租賃、承
          攬等交易行為。
  (十二)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三)安排親屬於廠商內任職、插股或其他圖利行為。
  (十四)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行為。
  (十五)涉足賭場、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十六)與廠商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七)接受廠商直接或間接輸送之不正利益或與其有公務外金錢往來。


五、違反本須知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


六、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主管長官知情未依規定處置並通報政
    風室者,應受連帶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