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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廉能公約,避免發生行
政違失、違法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
應酬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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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
位與本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局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
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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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應嚴守下列規範:
(一)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二)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民眾
福祉,合法正當推動各項任務。
(三)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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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或底價。
(二)為圖利特定廠商,對資格、規格或招標規範為限制競爭。
(三)為圖利廠商而假借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預算、結算浮報金(價)額等違
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為圖利特定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而訂(修)違法之作業規
定、規範或解釋。
(五)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工作,及私自
借牌營業。
(六)於公務外為不當接觸。
(七)因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法、違規或違反合約規定行為。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餽贈或不正利益。
(九)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索取財
物或不正利益。
(十)參加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十一)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其親友經營之廠商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二)由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十三)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廠商內任職、插股或其他圖利行為。
(十四)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行為。
(十五)涉足賭場、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十六)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不當交際而有
辱官箴之行為。
(十七)接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直接或間接輸送之不正利益或
與其有公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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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須知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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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主管長官知情未依規定處置並通報政
風室者,應受連帶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