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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全文檔案:
壹、員工倫理責任
  • 本局所屬員工應恪守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專業形象,並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 本局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
  • 本局所屬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貳、員工與廠商互動如有下列優點行為,應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
  • 拒受廠商、利害關係或具對價關係者餽贈,具有優良事蹟者。
  • 辦理採購作業拒絕廠商請託關說,能善盡職責立場有具體作為,維護本局利益者。
  • 協助施工單位克服障礙,節省公帑具有績效者。
  • 辦理各項重大工程能提前完成,經驗收符合品質及規格,節省公帑,績效優良者。
  • 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 對維護本局信譽,有卓著貢獻者。
  • 其他相當前列各項事蹟者。

參、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違失不法行為,如有違反應依刑法及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 拒受廠商、利害關係或具對價關係者餽贈,具有優良事蹟者。
  • 不得圖利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 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之公務外與廠商為不當接觸。
  •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任何財物。
  • 不得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飲宴應酬。
  • 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而圖利廠商。
  • 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
  • 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有盜賣、挪用工地材料等行為。
  • 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索取財物或回扣。
  • 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勘驗、審查或送件等行為
  •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甚至私自借牌營業。
  •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等交易行為。
  • 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友。
  • 不得接受廠商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 不得安排親友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之圖利行為。
  • 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賭博行為。
  • 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 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規定事項。
  • 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及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 不得藉機要求廠商對主管推薦人事陞遷或職務調動。
  • 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肆、責任檢討
  • 依本須知予以獎勵者,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如發現實際行為事蹟不實者,予以撤銷獎勵。
  • 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局所屬員工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負有通報政風單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