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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
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政,並維護機關員工應
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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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應恪守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專業形象,並建構本局暨所
屬機關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
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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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如有下列優點行為,應予以獎勵
或公開表揚
(一)拒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餽贈,具有優良事蹟者。
(二)辦理採購作業拒絕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請託關說,善盡職責立場有具體作
為,維護本局利益者。
(三)協助施工單位克服障礙,節省公帑具有績效者。
(四)辦理各項重大工程,能提前完成,經驗收符合品質及規格,節
省公帑,績效優良者。
(五)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六)對維護本局信譽,有卓著貢獻者。
(七)其他相當前列各項事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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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 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違失不法行為:
(一)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之公務外為不當接觸。
(四)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
(五)參加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六)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而圖利廠商。
(七)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或工期計算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
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
(八)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有盜賣、挪用工地材料等行為。
(九)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向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
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勘驗、審查或送件等行為。
(十一)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甚至私自借牌營業。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等交易行為。
(十三)由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友。
(十四)接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
遊等行為。
(十五)安排親友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之圖利行為。
(十六)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打牌、打麻將或其他賭博行為。
(十七)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八)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事項。
(十九)與廠商或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二十)藉機要求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陞遷或職務調動等情事。
(二十一)其他有關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當利益或招
待,或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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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責任檢討
(一)依本須知予以獎勵者,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
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如發現實際行為事蹟不實者,予以撤銷獎勵。
(二)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應通報局本部長官及政
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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