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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廉能政府、透明台灣」政
    策目標,依據臺中市政府廉政行動實施計畫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特制定本機關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二、本機關人員範圍為正式編制人員及非編制人員(如約聘人員、約僱人
    員、業務助理、駕駛、技工、工友及行政助理)。


三、本機關人員應恪守法規,端正工程環境之優良風氣,維護水利人員之
    專業形象。


四、本機關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並確保公共安全。


五、本機關人員應秉持誠信態度,戮力完成合法正當任務。

六、本機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
    益,而有下列情形:
    (一)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圖利廠商。
    (三)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
        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合約
    (四)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盜賣、挪用工地材料等行為。


七、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
    、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委員名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評選前洩漏。


八、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參加任何之飲宴應酬。
    (二)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從
        事私務。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財物。


九、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索
        取財物或回扣。
    (二)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送件等
        行為。
    (三)接受廠商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
        為。
    (四)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五)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之行為。
    (六)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以
        及業務外金錢往來。


十、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私自借牌
    營業。


十一、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二、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合約規定事項,並應立即向
      政風室登錄。


十三、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從嚴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本機關所屬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
      位並依規處置者, 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