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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及所屬機關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政字第11100302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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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澄清吏治,建構機關廉潔形象
    ,爰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
    務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對象包含本局及所屬機關正式編制員工及非編制員工(約
    聘員工、約僱員工、業務助理、駕駛、技工、工友及行政助理)。
    本須知所稱之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局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應恪守法規,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忠心努力,
    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
    之利益。
四、不得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
    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委員
    名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評選前洩漏。
五、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者為業務上接觸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期約、收受財物及其他不正利益。
    (二)無正當理由抑留不發或剋扣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物品。
    (三)參加其舉辦之飲宴應酬或活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不在
        此限。
    前項規定於接觸對象為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準用之。
六、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七、如遇有不當施壓或請託關說等情形應立即通報政風室,並依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知會登錄。
八、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追究行政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該管長官知有前項情形未依規定處置者,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