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設籍臺中市之市民或居住於臺中市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
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經社會工
作師(員)評估有補助需求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
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但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
請人。
前項所定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指醫療機構、心理
輔導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及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第五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者,因遭受性侵害所需
之驗傷、掛號費及相關醫療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千元。
二、未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者,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服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及不給付項目之
自付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之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
等費用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核定者,得申請專案補
助。
第六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申請人應於治療
、諮商或輔導前申請補助時數,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夫妻、家族或被害人團體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前項心理復健,每次二小時,每年補助以二十四小時為限;被
害人團體輔導每年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但必要時均得經本中
心核定專案延長期間。
第七條 訴訟費用每一性侵害事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第八條 律師費用以補助刑事程序為優先,包含諮詢、出庭、閱卷、撰
狀、陪同到場及勘驗等,補助標準如下:
一、諮詢費用: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撰狀費用:每一性侵害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三、偵查階段:每一性侵害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四、訴訟審理階段:每一性侵害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被害人有特殊情
形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認定者,得申請專案補助。每一性
侵害案件補助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九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之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核發,每一性侵害案件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
個月。
第十條 被害人申請補助應於下列期限檢附附表規定相關資料向本中心
提出;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自就診之日起三
個月內。但由醫療機構為申請人者,於被害人離開醫療機
構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治療、諮商
或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
三、訴訟費用: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律師費用:自委任之日起至接獲判決書後三個月內。
五、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性侵害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
六、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自本中心評估認有補
助必要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十一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
止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繳已領之補助
款。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