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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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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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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設籍臺中市之市民或居住於臺中市之非本國籍者,符合本法所
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被害人,準用前項規定。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
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但配偶、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
申請人。
前項所定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指醫療機構、心理
輔導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
他經本中心認定之專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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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
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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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補
助標準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因遭受性侵害所需之驗傷
與採證、掛號費及相關醫療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特殊藥材、傳染病預防性投藥、毒
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膳食等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前二款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核定者,得申請專案補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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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申請人應於治療
、諮商或輔導前申請補助時數,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年
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經本中心評估必要時得核定專案延
長,最高四十八小時為限。
二、夫妻或家族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每年最高補助十二小時,經本中心評估必要時得核
定專案延長,最高二十四小時為限。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年
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前項心理復健,未滿一小時折半支給費用;每次執行以二小時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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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訴訟費用每一性侵害事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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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律師費用以補助刑事程序為優先,補助標準如下:
一、諮詢費用:每一性侵害案件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撰狀費用:每一性侵害案件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偵查階段:每一性侵害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四、訴訟審理階段:每一性侵害案件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五千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案每人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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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之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核發,每一性侵害案件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經評估有需要者,得延長補助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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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補助應於下列期限檢附附表規定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
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
:自就診之日起三個月內。但由醫療機構為申請人者,於
被害人離開醫療機構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治療、諮商
或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
三、訴訟費用:接獲司法文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律師費用:自委任之日起至接獲司法文書後六個月內。
五、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性侵害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
六、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自本中心評估認有補
助必要之日起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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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得重複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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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
止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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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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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