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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081967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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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設籍臺中市之市民或居住於臺中市之非本國籍者,符合本法所
   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被害人,準用前項規定。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
   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但配偶、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
   申請人。
     前項所定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指醫療機構、心理
   輔導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
   他經本中心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
       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第五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補
   助標準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因遭受性侵害所需之驗傷
       與採證、掛號費及相關醫療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特殊藥材、傳染病預防性投藥、毒
       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膳食等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前二款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核定者,得申請專案補
       助。
第六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申請人應於治療
   、諮商或輔導前申請補助時數,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年
       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經本中心評估必要時得核定專案延
       長,最高四十八小時為限。 
     二、夫妻或家族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每年最高補助十二小時,經本中心評估必要時得核
       定專案延長,最高二十四小時為限。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年
       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前項心理復健,未滿一小時折半支給費用;每次執行以二小時
   為限。
第七條  訴訟費用每一性侵害事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第八條  律師費用以補助刑事程序為優先,補助標準如下:
     一、諮詢費用:每一性侵害案件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撰狀費用:每一性侵害案件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偵查階段:每一性侵害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四、訴訟審理階段:每一性侵害案件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五千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案每人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九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之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核發,每一性侵害案件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經評估有需要者,得延長補助一次。
第十條  申請補助應於下列期限檢附附表規定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
   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
       :自就診之日起三個月內。但由醫療機構為申請人者,於
       被害人離開醫療機構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治療、諮商
       或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
     三、訴訟費用:接獲司法文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律師費用:自委任之日起至接獲司法文書後六個月內。
     五、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性侵害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
     六、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自本中心評估認有補
       助必要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十一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得重複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
    止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