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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
              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
              分之一點五。
          二、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按其現
              值課徵百分之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