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臺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
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
分之一點五。
二、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按其現
值課徵百分之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