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以下簡
稱本區)各種開發建設之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打造兼具低碳與創新之
智慧城市示範區,特訂定本規範。
二、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及變更設計審議時,應檢具申請書、委託書、都
市設計、建築及景觀設計書圖,並依規繳納規費。
三、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及簽章。
(二) 設計人之姓名、地址、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 設計標的基地座落及使用用途。
四、都市設計、建築、景觀設計書圖應包括設計目標、設計構想、設計內
容及地區環境分析。地區環境分析應視個案提出有關自然環境、交通
、景觀或其他之影響分析。
五、設計圖樣應清楚表達設計概念,並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基地分析:能說明設計標的與套繪鄰近建物之位置,及鄰近建物
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風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鄰
近重要自然及人文資源,並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與檢
討相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
(二)配置圖:以不小於五百分之一之比例尺為原則,並應敘明建築物
與周圍建築關係、各類出入口之關係,並說明建築外部空間處理
,出入口、通道、綠籬與周圍道路動線之聯繫關係。
(三)量體關係圖:以透視圖或模型表達建築物量體之組合方式與主從
關係,並表達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四)建築圖:以平面、立面或剖面圖表達建築物內部之動線聯繫、空
間組織、形式及其與周圍建築立面層次高度之相互配合關係,並
說明外部材料之質地與色調方案,及門窗開口方式。
(五)主要開放空間設計圖:以不小於二百分之一比例尺為原則,清楚
說明開放空間中各項活動、停留節點設計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景觀
設計內容,並解釋其與建築物之相互關係,以及說明舖面、植栽
及各項景觀元素材料規格。
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受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
主辦機關,綜理完成及經幹事會議通過後,即提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但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
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
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七、本委員會審議時,設計人及經本委員會同意之人員應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認為申請案件不符合本區都市環境者,應將其不合原因或修
正建議一次列舉通知申請人(或設計人),供其修改後,再提複審。
九、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核定案件應改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設計
人)於六個月內改正,申請人(或設計人)改正完竣後提送複審;改
正期限屆期前,申請人(或設計人)得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逾期未送審者,都發局得駁回該申請案件。
十、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或設計人)應於核發審定書
前提交提交報告書、簡報電子檔案及數位模型送本府備查。數位模型
之外型、色彩、門窗、綠化植栽、開放空間配置應與審定書相符。
十一、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規定應經
本委員會審查之案件,其容積移轉確認面積階段提請本委員會審查
項目如下:
(一)基地分析。
(二)量體規模說明。
(三)外部空間景觀意象說明,並需檢附鄰近街廓量體模型,報告內
容應對照說明容積移轉前後差異性比較及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十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配置及綠化事項
(一)人行步道設計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停車場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3.廢氣排出口、地下室進、出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
無遮簷人行道二公尺範圍內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及植
栽綠美化且排出風口高度面臨無遮簷人行道須達三點五公尺
以上。
4.人行步道須為美觀圖案構成之舖面,其材質並與公有人行道
一致為原則,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應具連續性,並應
說明舖面顏色及材料質感。
5.人行步道開闢為進出車道使用時應顧及現有行道樹。
6.車行道路燈以高明度、高光源為主;人行步道路燈以柔和暖
色、低光源為原則。
(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停車場或供汽車及低碳車輛出
入之斜坡道。
(三)臨接道路或人行步道之一樓立面,應考慮細部建築設計。
(四)人行步道淨寬
1.建築基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指定十五公尺之法定
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須維持寬度至少十公尺之人行步
道連續淨寬為原則。
2.建築基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指定十公尺之法定退
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須維持寬度至少六公尺之人行步道
連續淨寬為原則。
3.前款建築基地以外指定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須
維持至少四公尺以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
4.上開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內得予栽植喬木,並搭配複層植栽方
式綠美化。
(五)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扣除前項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外
之退縮空間,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美化,並得經都市設計審
議同意後設置街道家具、自行車停車架、公共藝術及搭配景觀
整體設計之告示牌及公用設備,不得設置連續性妨礙通行、公
共活動或視覺景觀之障礙物。
(六)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
高一點八公尺以上。
(七)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
花台、樹圍石或突出物等阻隔物,且應留設雨水滲入口。
十三、建築基地公共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舖面,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地坪應高於相臨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方向設置洩水坡。但道路設置公有人行道者
,應與基地退縮留設人行步道齊平設置。
(二)公共開放空間地坪應為連續舖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公共開放空
間及公有人行道地坪高程順平。進出車道穿越時,其舖面應連
續齊平並設置斜坡。
(三)地坪鋪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鋪面,且應為防滑材質。
十四、公園、人行步道、停車場、及廣場之設計有高程差時,應設置斜坡
道或電梯。
十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應考量設置無障礙設施。
十六、法定空地面積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至少植喬木一棵。
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及無遮
簷人行道後,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但因設
置裝卸位、車道及現有道路,致法定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
者,僅限法定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
十八、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有開挖地下室之必要者,地
下一層原則應自建築線退縮二公尺後,始得開挖建築。
十九、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覆土深度,依下表之規定;其他綠化
植栽部分,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
植物種類 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草皮、草本植物 三十公分
灌木 六十公分
喬木 一二o公分
二十、屋頂綠化
(一)第二、三種生態住宅區、經貿專用區、文化商業專用區、創新
研發專用區、文教區內建築物應實施屋頂綠化,於屋頂設置再
生能源設備者,其投影面積得予扣除;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屋頂綠化比
例至少應達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前款區域外之建築物屋頂綠化,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再生能
源發電設施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屋頂綠化比例至少
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二十一、本區建築物得適用宜居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二十二、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設置綠圍籬,並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面積植栽綠化。
二十三、智慧建築
(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
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為原則;總樓
地板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
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為原則。
(二)建築樓層十二層以上或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之私有建築物
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
為原則;建築樓層十六層以上或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私有
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
級以上為原則;建築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在一百公尺以上
之私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
評估黃金級以上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
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為原則。
二十四、申請人應提交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送本區專責管理單
位審查,並得與都市設計審議辦理聯合審查。
二十五、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應大於建築物總設備容
量萬分之十,或設置太陽能光電板面積不低於建築物屋頂層面積
之百分之四十。
二十六、設計人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
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
二十七、低碳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備設置標準:
(一)公有建築物汽車停車位應有百分之十二比例規劃作為低碳汽
車停車位,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規定之第十
四組大型零售業及第二十組會展產業之建築物,汽車停車位
應有百分之十比例規劃作為低碳汽車停車位,且該停車格位
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三)前二款以外之建築物設置汽車停車位每滿二十格以上應設置
一格低碳汽車停車位,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二十八、法定自行車位得改設電動機車停車位替代,所設電動機車停車位
總數量中至少百分之二十比例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
二十九、基地設置之私有汽車停車位,車位均為低碳汽車停車位且設置充
電設備者,視為低碳且對環境友善之行為。
三十、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者,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車、自行車
或低碳運具進出口。但因基地條件特殊,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三十一、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
出入口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
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
側境界線起退讓。
三十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平面式汽車、自行車或低碳運具停車場者
,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時,應以綠美化遮蔽設計處理。
三十三、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應設置防水閘門。
三十四、應至少設置一處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為原
則。但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
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設置。
三十五、建築物之外牆顏色以單純、柔和穩定之色彩為原則。
三十六、窗型冷氣機孔或空調設備機台之相關設置,其立面設計應考慮整
體景觀,並顧及機械效益之配合,以考量行人視覺角度之格柵百
葉等景觀改善設施美化建築立面。
三十七、建築物應配合建物造型,實施夜間燈光照明計畫,至少檢附三時
段之分時控制模擬,並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炫光及設定時點自動
點滅為原則。
三十八、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
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
三十九、汽車、自行車或低碳運具等之停車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四十、屋頂水箱、冷卻塔之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為原則
,並做適當遮擋。
四十一、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
劃、設計,應送本委員會審議。
四十二、建築物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應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同意,其圍
牆應採鏤空設計,所設之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不含
大門及車道入口),其中實牆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其餘
應為透空欄杆,且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但採綠籬設
計者,不受前述視覺穿透率之限制。
四十三、公有建築物圍籬
(一)公有建築物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籬。確有設置需要者,應提經
都市設計審議同意,且應為透空式設計,其圍籬高度不得高
於一百五十公分,牆面鏤空率扣除牆基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牆基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
後,始得設置。
(二)圍籬之設置應配合附近之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以不影響行
人使用開放空間為原則,並配合建築物之材質、色彩、造型
等整體設計。
(三)圍籬型式得以植栽圍籬方式設置。但花台設置高度不得高於
四十五公分。
四十四、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
(一)建築物應於基地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上下一層之室內無妨礙
衛生及觀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並按每滿五百
平方公尺居室面積設置零點五平方公尺之貯存空間附設之
(餘數應計入)。
(二)做商業使用者,應依前款規定加倍留設。
(三)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二點四公尺以上,且
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
(四)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者,應有適當之景觀及
公共衛生維護設施,且其場所須可接通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
。
(五)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採用垃圾子車設備者,應留設供垃圾收
集子車進出之通道及臨停操作空間。
(六)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應注意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四十五、招牌廣告物應符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之規定,
以與建築物量體相互協調之設計方式,融入當地資源特色語彙作
整體性設計,表現親切且活潑之氣氛為原則。
四十六、都市計畫說明書、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四十七、非屬本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依其他相關法令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者,經本委員會許可者,得依其規定審查項目提請本委員會審議
。
四十八、為促進本區生活環境之提昇,本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本規範。
四十九、本規範列明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得
不受原則性之規定限制。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
者,經本委員會之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五十、凡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如遇有變更設計者,應依臺中市都市
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填列,由設計人檢核簽
章提送審議,並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五十一、有關變更設計部分僅就變更部分審議,未變更部分不予審議。
五十二、審議基地先行動工者,應恢復原狀後始准提交都市設計審議。
五十三、屬臨時性建築物,得免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五十四、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應以雙面列印五十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