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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以下簡
稱本區)各種開發建設之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打造兼具低碳與創新之
智慧城市示範區,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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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或變更設計審議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設計委託
書、都市設計、建築、景觀設計書圖(以下簡稱報告書),並依規繳
納規費。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及簽章。
(二)設計人之姓名、地址、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設計標的基地座落及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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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告書之設計圖樣應能清楚表達設計概念,項目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基地分析。
(三)容積移轉計畫。
(四)設計構想與說明。
(五)相關法令檢討。
(六)建築計畫。
(七)交通影響分析。
(八)附件與其他補充說明。
前項各款項目,設計人應至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下載臺中市都市設
計審議規範自主查核表,逐項填核並簽名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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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報告書須提出低碳
規劃專章送請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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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受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
主辦機關,綜理完成及經幹事會議通過後,即提本委員會審議。但基
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
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
,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
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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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計人或經本委員會同意之人員應於本委員會審議時備妥模型列席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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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議應改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
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後送請複審;屆期前得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逾期未送複審者,本府得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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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函發會議紀錄日起六個月
內提交經申請人及設計人用印及簽名之審定書,並於本府核發審定書
前提交審定書、簡報電子檔案、數位模型,並將上述三項資料上傳至
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數位模型應與審定書內容相符,並至少包含
建築之外型、色彩、門窗、綠化植栽平面配置及開放空間配置圖。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於六個月內提交審定書時,則應重新提請委員會
審議或報告。
文商段及經貿段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申請人應於核發審定書起三
個月內繳交五百分之一實體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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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規定應經本
委員會審查之案件,其容積移轉確認面積提請本委員會審查項目如下
:
(一)基地分析。
(二)量體規模。
(三)外部空間景觀意象,並檢附鄰近街廓量體模擬圖,應同時對照說
明容積移轉前後差異性比較表及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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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容積移轉之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應增加綠化,並包含下列設
計之一:
(一)開放空間之使用:
1.於法定空地增設供鄰里使用之友善空間或設施。
2.基地與鄰接開放空間之整合與串聯。
(二)臨基地側之公有人行道(含植栽設施)由申請人於取得使照後認養
至少四年,考量整街廊或整條路植栽一致性,於開發時一併改植
大型喬木為原則。
(三)其他經本委員會同意事項。
前項所稱增加綠化,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陽臺或花臺設置垂直綠化之戶數達總戶數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臨建
築線側之陽臺或花臺設置垂直綠化達總數量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增加種植法定喬木數量二分之一且米徑達十二公分以上之喬木。
(三)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之戶數達總戶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四)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免計容積部分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
以上,惟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垂直綠化設施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百分之十。
(五)其他經本委員會同意之綠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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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配置及綠化事項,應依下列規定:
(一)人行步道設計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停車場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3.廢氣排出口、地下室進、出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
無遮簷人行道二公尺範圍內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及植
栽綠美化且排出風口高度面臨無遮簷人行道須達三點五公尺
以上。
(二)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停車場或供汽車及低碳車輛出
入之斜坡道。
(三)臨接道路或人行步道之一樓立面,應考慮細部建築設計。
(四)人行步道連續淨寬
1.建築基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指定十五公尺及十公
尺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須維持寬度至少四公尺
之人行步道連續淨寬為原則。
2.前目建築基地以外指定之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經
本委員會同意後得植栽綠化,惟仍須維持至少二點五公尺以
上人行步道連續淨寬。
(五)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扣除前款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外
之退縮空間,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美化,並得經都市設計審
議同意後設置街道家具、自行車停車架、公共藝術及搭配景觀
整體設計之告示牌及公用設備,惟不得設置連續性妨礙通行、
公共活動或視覺景觀之障礙物及影響或阻隔行人運行穿越之帶
狀連續式植栽槽。
(六)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
高一點八公尺以上。
(七)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
花台、樹圍石或突出物等阻隔物,且應留設雨水滲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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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基地公共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舖面,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地坪應高於相臨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方向設置洩水坡。但道路設置公有人行道者
,應與基地退縮留設人行步道齊平設置。
(二)公共開放空間地坪應為連續舖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公共開放空
間及公有人行道地坪高程順平。進出車道穿越時,其舖面應連
續齊平並設置斜坡。
(三)地坪鋪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鋪面,且應為防滑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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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園、人行步道、停車場、及廣場之設計有高程差時,應設置斜坡
道或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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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應考量設置無障礙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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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至少植喬木一棵,法定喬木米
徑以八公分以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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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及無遮
簷人行道後,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但因設
置裝卸位、車道及現有道路,致法定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
者,僅限法定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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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有開挖地下室之必要者,地
下一層原則應自建築線退縮二公尺後,始得開挖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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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築基地內地面層綠化植栽之覆土深度,依下表之規定;其他綠化
植栽部分,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
植物種類 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草皮、草本植物 三十公分
灌木 六十公分
喬木 一二o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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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屋頂綠化,應依下列規定:
(一)第二、三種生態住宅區、經貿專用區、文化商業專用區、創新
研發專用區、文教區內建築物應實施屋頂綠化,於屋頂設置再
生能源設備者,其投影面積得予扣除;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屋頂綠化比
例至少應達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前款區域外之建築物屋頂綠化,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再生能
源發電設施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屋頂綠化比例至少
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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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區建築物得適用宜居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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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設置綠圍籬,並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面積植栽綠化,申請人應維護管理至拆除施工圍籬時;配合市
政宣導或公益設置裝置物者,綠化面積比率得減為三分之一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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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智慧建築,應依下列規定:
(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
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為原則;總樓
地板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
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為原則。
(二)建築樓層十二層以上或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之私有建築物
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
為原則;建築樓層十六層以上或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私有
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
級以上為原則;建築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在一百公尺以上
之私有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
評估黃金級以上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
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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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人應提交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送本區專責管理單
位審查,並得與都市設計審議辦理聯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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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應大於建築物總設備容量
萬分之十,或設置太陽能光電板面積不低於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之百
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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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低碳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備設置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汽車停車位應有百分之二十比例規劃作為低碳汽
車停車,且該停車格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規定之第十
四組大型零售業及第二十組會展產業之建築物,汽車停車位
應有百分之十五比例規劃作為低碳汽車停車位,且該停車格
位均應設置充電設備。
(三)前二款以外之建築物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
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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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法定自行車位得改設電動機車停車位替代,所設電動機車停車位
總數量中至少百分之二十比例應設置充電設備或電池交換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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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者,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車、自行車
或低碳運具進出口。但因基地條件特殊,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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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
出入口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
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
側境界線起退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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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平面式汽車、自行車或低碳運具停車場者,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時,應以綠美化遮蔽設計處理。臨臺中中央公園側第一及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為考量該公園與社區之互動性,不得於建築物一層及實設空地範圍內設置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停車空間,以維護都市景觀與綠帶之延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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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應設置防水閘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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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應至少設置一處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為原則。但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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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冷氣空調設備室外機臺位置應考量施作安全性,並留設安裝維修
空間;其機臺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顧及機械效益,並以行
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十公分以下之格柵百葉等景觀改善設施美化
建築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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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建築物應配合建物造型,實施夜間燈光照明計畫,至少檢附三時
段之分時控制模擬,並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及設定時點自動
點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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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計遮陽及庇雨設施者,應於都市
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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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建築物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應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同意,其圍
牆應採鏤空設計,所設之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不含
大門及車道入口),其中實牆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其餘
應為透空欄杆,且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但採綠籬設
計者,不受前述視覺穿透率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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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公有建築物圍籬,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籬。確有設置需要者,應提經
都市設計審議同意,且應為透空式設計,其圍籬高度不得高
於一百五十公分,牆面鏤空率扣除牆基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牆基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
後,始得設置。
(二)圍籬之設置應配合附近之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以不影響行
人使用開放空間為原則,並配合建築物之材質、色彩、造型
等整體設計。
(三)圍籬型式得以植栽圍籬方式設置。但花台設置高度不得高於
四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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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原則應於基地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上下一層之室內無
妨礙衛生及觀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並按每滿
五百平方公尺居室面積設置零點五平方公尺之貯存空間附設
之(餘數應計入)。
(二)做商業使用者,應依前款規定加倍留設。
(三)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二點四公尺以上,且
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
(四)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應注意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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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招牌廣告物以與建築物量體相互協調之設計方式,融入當地資源
特色語彙為整體性設計。
正面式廣告招牌以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長度設置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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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建築立面經本委員會同意者,得設置企業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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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都市計畫說明書、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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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非屬本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依其他相關法令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者,經本委員會許可者,得依其規定審查項目提請本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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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為促進本區生活環境之提昇,本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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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規範列明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原則性之規定限制。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經本委員會之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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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凡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如遇有變更設計者,應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填列,由設計人檢核簽章提送審議,並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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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申請變更設計案件僅就變更部分審議,未變更部分不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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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審議基地先行動工者,應恢復原狀後始准提交都市設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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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屬臨時性建築物,得免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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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都市設計審議過程以電子化取代紙本,申請核發審定書以紙本雙面列印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