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鑑定及安置工作酬勞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 ,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評人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複審心評人員。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委員。
三、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
(一)學前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學前教育階段複審心評人員及鑑輔會委
員之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
(二)國民中小學心評人員、國民中小學複審心評人員及鑑輔會委員之
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二。
(三)高級中等學校心評人員、高級中等學校複審心評人員及鑑輔會委
員之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三。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評人員請領鑑定施測報告費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方能請領:
(一)每學年(期)鑑定安置工作定期流程期間申請鑑定,且送鑑輔會綜
合研判審查之個案(個案未送鑑輔會綜合研判者請勿提出申請)。
但不包含申請安置需加作智力評估或申復鑑定結果之個案。
(二)進行鑑定施測者,務必取得測驗證書方可進行該項測驗之施測。
未具備證書施測者,不核予鑑定施測報告費,若已領取者,應繳
回溢領之款項。
(三)收件時,由收件人員初核及鑑輔會複核通過方可請款;收件後,
若發現資料不足且無法依限補齊或施測錯誤且無法修正,造成無
法研判或退回申請者,不核予鑑定施測報告費。
(四)申請之個案應依各教育階段鑑定研判所需,收集各項測驗資料及
學習適應狀況分析。經鑑輔會審核為不需鑑定施測,但進行非必
要鑑定測驗者,不核予鑑定施測報告費。
(五)各相關表件請務必正確填寫,收件當日逐案核對,如有錯誤,不
予受理。
五、高級中等學校校內若無合格心評人員請自行協調鄰近學校或本市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心評人員協助評估與施測。但鑑定施測費、綜合研判報
告書撰寫費及交通費由請求協助學校自行負擔。
六、本原則未規定事項,辦理鑑定及安置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
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