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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
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工作酬勞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特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
培訓辦法規定,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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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鑑定評估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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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評估人員應蒐集學生、幼兒鑑定安置所需鑑定評估資料、辦理測
驗評量工具之施測、計分及解釋,彙整鑑定評估結果及撰寫鑑定評估
報告,並依下列規定支給費用:
(一)鑑定評估後撰寫鑑定評估報告,支給鑑定評估報告費。
(二)採用鑑定評估工具施測者,依其實施之測驗給予施測費。
(三)至他校(園)或幼兒園新生入園鑑定評估者,支給跨校鑑定評估
費及交通費。
執行複審工作之鑑定評估人員,除依前項規定支給費用外,得另支給
鑑定審查費。
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辦理
鑑定評估,應核予公差假及支給差旅費,並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支給
施測費。但不得支給鑑定評估報告費及跨校鑑定評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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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酬勞費用支給標準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執行學前教育階段幼兒之鑑定評估工作者,其費用支給標準如
附表一。
(二)執行高級中等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鑑定評估工作者,其費用
支給標準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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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屬本原則適用對象之辦理鑑定及安置工作人員,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得視實際需要專案簽准後比照本原則規定支給工作酬勞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