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本市當前治安,研擬防制犯罪
對策,加強督導及管考,特設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
訂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治安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事項。
(二)社會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檢討當前治安狀況,消除影響治安因素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
、執行與督導事宜。
(四)運用「民力無限」的觀念,鼓勵民眾協助破案,並公開頒發民眾
協助破案獎金,以達成「全民治安」的目的,進而協助改善本市
治安。
(五)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
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處處長、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教
育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水利局局長、交通局
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農業局局長、觀光旅遊局局長、社會局
局長、勞工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
境保護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地政局局長、法制局局長、新聞局
局長、地方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委、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委、客家事務
委員會主委。
(二)本府警察局:
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防治科
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法制室
主任、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
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偵查隊隊長、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組組長、肅竊組組長、預防組組長、司法組組長。
(三)其他本府二級機關或單位人員,必要時得臨時通知參加。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相關
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會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
作業,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八、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主辦機關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
處、會協調平臺。
前項所定跨局、處、會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辦機關首長親自主持。
九、本會報召開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下列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警察局局長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召
集相關局、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本府各局、處、會業務時,由執行秘
書或本府警察局業管副局長邀請各相關局、處、會副首長與業務
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十、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