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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本市當前治安,研擬防制犯罪
對策,加強督導及管考,特設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
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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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治安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事項。
(二)社會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檢討當前治安狀況,消除影響治安因素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
、執行與督導事宜。
(四)運用「民力無限」的觀念,鼓勵民眾協助破案,並公開頒發民眾
協助破案獎金,以達成「全民治安」的目的,進而協助改善本市
治安。
(五)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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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
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秘書長、副秘書長與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副局長、刑事警察大隊
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
隊長與各分局分局長等治安工作相關人員。
(三)本會報得於必要時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並得視需要通知
有關機關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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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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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警察局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
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相關專家、學
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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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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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會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
作業,由警察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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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警察局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處
、會協調平臺。
前項所定跨局、處、會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辦機關首長親自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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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召開前,必要時得由警察局辦理下列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執行秘書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召
集相關局、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本府各局、處、會業務時,由執行
秘書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邀請各相關局、處、會副首長與業務
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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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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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