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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治安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1005793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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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本市當前治安,研擬防制犯罪
    對策,加強督導及管考,特設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
    訂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治安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事項。
  (二)社會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檢討當前治安狀況,消除影響治安因素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
        、執行與督導事宜。
  (四)運用「民力無限」的觀念,鼓勵民眾協助破案,並公開頒發民眾
        協助破案獎金,以達成「全民治安」的目的,進而協助改善本市
        治安。
  (五)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
    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秘書長、副秘書長與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副局長、刑事警察大隊
         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
         隊長與各分局分局長等治安工作相關人員。
   (三)本會報得於必要時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並得視需要通知
         有關機關出席會議。
四、本會報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警察局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
    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相關專家、學
    者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會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
    作業,由警察局辦理。
八、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警察局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處
    、會協調平臺。
    前項所定跨局、處、會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辦機關首長親自主持。
九、本會報召開前,必要時得由警察局辦理下列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執行秘書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召
         集相關局、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本府各局、處、會業務時,由執行
         秘書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邀請各相關局、處、會副首長與業務
         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十、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