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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照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二、各基金應依預算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
    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其中屬特別費性質之支用
    ,應切實依行政院所訂定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


三、其他長期投資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
    應之項目,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
    當年度辦理者,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內調整。


四、其他長期投資及無形資產預算未及於當年度執行,確有保留之必要者
    ,準用執行要點第十二點固定資產預算保留之規定辦理。


五、下列項目之執行,非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一)各基金組織員額,因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者。
    (二)傷病醫藥費、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費、其他福利費、服裝費等
        訂有統一標準之預算項目,因實際需要,須調整標準者。
    (三)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志工服務計畫須
        修正或辦理新增者。
    (四)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經洽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確定無適用房舍時,依規定辦理租用者。
    (五)捐助及補助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原未編列預算之新增項目,經
        檢討可在已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
        者。
    (六)每筆併年度決算項目金額逾五千萬元以上者。


六、下列項目之執行,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經提本府預算審查委
    員會核准,始得辦理:
    (一)捐助及補助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檢討無法於已編列預算之業
        務計畫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者。
    (二)其他長期投資之執行,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同一計畫已列預算
        總額;長期貸款超過原編列預算總數者。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處分、資產之變
        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應補辦預算者。
    (四)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非留存項目者。
    各基金應依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決議填具超支預算數額表、補辦預算
    數額表,送由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收支對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留存項目或年度進行中配合
    總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辦理者,如已明列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
    免提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由各基金及主管機關自行依有關規定
    辦理。
    第一項經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之補辦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計畫,如
    需停止或暫緩執行者,應簽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七、奉准辦理補辦預算,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於本府核
    准後三日內報由主管機關以府函送請市議會備查,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八、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需要調整收入(基金來源)、
    支出(基金用途)併決算項目,除依執行要點第十點及第二十六點或本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外,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事
    項,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核定。
    補辦預算及併決算核定函文,除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基金賸餘款留
    存項目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均應副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政
    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補辦預算及併年度決算
    辦理項目,應注意各該基金之財源,及其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
    絀)之情形;主管機關嗣後應妥為督促,審慎考量業務實際需求循年
    度預算程序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定規定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