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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照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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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基金應依預算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
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其中屬特別費性質之支用
,應切實依行政院所訂定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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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權基金之其他長期投資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
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
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得在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六碼總帳科目
(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項下同一業務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內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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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長期投資及無形資產預算未及於當年度執行,確有保留之必要者
,準用執行要點第十二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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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項目之執行,非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一)各基金組織員額,因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者。
(二)傷病醫藥費、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費、其他福利費、服裝費等
訂有統一標準之預算項目,因實際需要,須調整標準者。
(三)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志工服務計畫須
修正或辦理新增者。
(四)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經洽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確定無適用房舍時,依規定辦理租用者。
(五)補助及捐助經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原未編列預算之新增項目,
經檢討可在已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補助及捐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
納者。
(六)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非留存項目支應用人費用。
(七)每筆併決算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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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項目之執行,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經提本府預算審查委
員會核准,始得辦理:
(一)補助及捐助經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檢討無法於已編列預算之
業務計畫補助及捐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者。
(二)其他長期投資之執行,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同一業務計畫已列
預算總額(含保留數);長期貸款超過原編列預算總數者。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處分、資產之變
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應補辦預算者。
(四)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非留存項目者。
各基金應依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決議填具超支預算數額表、補辦預算
或先行辦理數額表,送由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屬收支對列、中央全額補助、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留存項目
、動支非留存項目支應用人費用或年度進行中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及
特別預算已明列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者,免提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
准,由各基金及主管機關自行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經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之補辦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計畫,如
需停止或暫緩執行者,應簽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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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奉准辦理補辦預算,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於本府核
准後三日內報由主管機關以府函送請市議會備查,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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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需要調整收入(基金來源)、
支出(基金用途)併決算項目,除依執行要點第十點及第二十六點或本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外,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事
項,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核定。
補辦預算及併決算核定函文,除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基金賸餘款留
存項目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均應副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政
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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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補辦預算及併決算辦理
項目,應注意各該基金之財源,及其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絀)
之情形;主管機關嗣後應妥為督促,審慎考量業務實際需求循年度預
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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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基金達下列共通性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訂定與財務相關之個
別性預警指標辦理預警作業,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基金財務
預警改善追蹤表,報主管機關追蹤檢討改善;主管機關應將督促改善
情形副知主計處。
(一)營業基金:未來一年內累積虧損及本期淨損之合計數可能達資本
額二分之一。
(二)作業基金:連續三年出現短絀,且未來一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期
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如以分基金或業務計畫專款專用分別計算盈虧者得獨
立計算警戒值。
(三)特別收入基金:未來四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
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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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定規定補充之。 |